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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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8 08:58:47

版权变更流程九大步骤了解一下,版权变更,即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那么,你知道版权变更流程吗?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一切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仍享有未转让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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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客观行为条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是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对于商标使用人来说,在使用商标前最好先进行商标查询,以避免商标侵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核定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超越此范围的许可无效;而禁止使用的范围以与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和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限。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宽得多。

2.必须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我国实行合肥商标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当然,驰名商标例外。

3.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无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侵权中,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就是过失,不会发生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完全无过错的情况。因为每一件商标核准注册前,商标注册部门都会将其公告,任何人均可通过查阅商标公告而得知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使用人未查阅商标公告而擅自使用,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必须客观上造成混淆。这里的客观上造成混淆是指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并非指在实践中真的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只要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就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法律就推定其产生了危害结果,构成损害事实。因为商标是否会在客观上造成混淆,是以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为依据的,只要两只商标之间存在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即难以正确分辨的情况,就可推定其在客观上造成了混淆,而无须在实践中具体考察是否真的发生消费者混淆的情形。商标侵权的结果有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有可能是无形损害,有时两者兼而有之,有时物质损害很明显而无形损害不显著,有时并无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有无形损害的发生,因为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侵权行为应是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间接的,如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标志的“志”,既可以叫记号,又可以说是一种符号,它代表和体现某一事物。合肥商标注册的商标和标志都同属于宣传范畴,只不过标志在生活中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罢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参观游览、欣赏文娱体育表演等,都和标志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铁路交通的标志,邮电事业的标志,“红十字”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志等。

总之,标志在人们日常生活及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标志虽然是一种记号,符号,又具有宣传性、显著性,但它只是表示某一事物,而不是商品经济下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标记。因此,标志不能与商标划等号。通常的标志,不能替代商标应用。某些通用的标志,如红十字、铁路标志、邮政标志,电的符号等还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可是有些事物的标志就很难区分它是广告、商标或一般标志了。

例如我国古代酒店门前的酒旗,旗上标有姓氏,古代陶器、皮革、武器、农具和其他日用品上刻的工匠名字、原产地名称和其他简易符号等。这说明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商标二者虽然不能划等号,但有共同的地方。有些事物的标志,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商标,如药店门前挂的双葫芦标志,后来就演变成为药品上“双葫芦”商标图形,刻在土砖上的△符号。原先是生产者所作的简单记号,后来演变成为—三角商标。因此,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商标是由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逐渐演变而来的。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即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财务是分开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如果老板想从公司合法的拿钱怎么拿?自己给自己开高额工资?首先,一人有限公司之所以交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就因为一个人公司不容易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效区分。

理论上讲,只要公司财务允许(账上有钱),老板从公司拿走多少钱都可以。但这并不能减少或消除老板的有限责任。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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