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个人商标注册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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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个人商标注册类型有哪些?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3 08:43:54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那么初审公告与合肥商标注册公告相同吗?这两种公告的时间不同,所代表的商标权利状态也不同。商标初审公告: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商标注册公告:是在三个月异议期结束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的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从而商标局通过原商标的审核,代表商标已注册成功而进行的公告。

目前在我们国家申请商标只有两种途径:

1.通过国家商标局合肥商标注册大厅的窗口进行申报。

2.通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公司申报商标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申报材料上盖公章。申报商标的查询可以自行到国家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企业如何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必须要以营业执照上名称为准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当然不能申请个人商标。关于商标的申请,需要你准备以下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每个企业在注册商标后都想将自己的企业商标升格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名气的的商标便是著名商标,不过著名商标并不是那么好申请的,那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1、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合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另外该商标的商标权没有争议;

2、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广泛的地域范围,并且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量和营业收入以及净利润跟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4、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区域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以省内销售为主的,需要至少覆盖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需要至少覆盖5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其年出口额必须在300万美元以上,并且企业需要在2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并获批;

5、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的申请人的商业信誉有着明确要求,其要求申请人必须有良好及以上的商业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另外对企业要求必须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6、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双优标准,而且公司质量、环境以及安全管理也需要达到国际标准,并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其产品在省内同类产品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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